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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以行政权力可以有限处分和协商行政行为为理论基础,在行政复议中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建立博奕平台,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在公益与私益相互妥协的过程中达成协议,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现有制度、机制的框架内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实现争议的彻底解决,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的效果。本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前言从转型期利益主体对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着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对行政复议调解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切入点,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是解读、完善并建构行政复议调解。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行政复议调解概述。本部分在分别考察了行政复议与调解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调解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与行政复议调解相近的概念,如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等进行辨析,以加深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理解,并为制度构建中借鉴其他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建立联系。第二章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第一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研究。本部分论述了行政复议调解存在的六个理由,即争议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要求、成文法的局限性、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均衡、降低复议成本和提高复议效率、和谐社会的要求。第二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本部分研究了行政复议调解的两个理论基础:行政权力可以处分和协商行政行为。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权力可以处分的直接根源是行政自由裁量,哲学基础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社会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笔者也研究了协商行政行为的根源,认为其根源在于协商民主。第三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行性研究。这部分从中国调解文化底蕴和行政复议机关软、硬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证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第三章是行政复议调解的立法现状。本部分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调解或和解在行政复议中的立法规定。该部分分别考察了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复议程序中调解或和解的立法现状。该部分分别考察了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两大法系中关于调解或和解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建构。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原则的研究。该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的组织形式。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调解专员和调解委员会两大组织形式。第三部分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职权研究。笔者根据有限调解原则,提出了有限调解权;根据行政复议的功能和合法原则,提出了复议监督权以及合法性审查权。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研究部分。在部分笔者构建了以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协商行政行为为主体、以其它特殊情形为补充的适用范围体系。第五部分是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研究部分。该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形式、性质、效力及救济等。结论部分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倡议,以实现行政复议调解的规范化,使其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