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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一方面可以通过促使高管与股东利益趋同,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增进公司业绩,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效应。但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可能诱使高管产生盈余管理行为,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获得私利。因此,股权激励好比一把双刃剑,其对公司业绩的积极作用能否发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公司治理机制。在英美国家的上市公司,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必须给代理人适当的激励以减少利益分歧,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由此产生了股权激励。而除英美之外的其他国家,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大股东发挥积极监督的作用,经理人代理成本较低。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比较特殊,国有上市公司占了大多数,股权集中度较高,最终控制人缺位造成了“内部人控制”,进一步加深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高管有动机且有能力通过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进行负向的盈余管理,降低授权价格的行为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而在民营上市公司,由于大股东是自然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大股东有意愿和能力监督高管的行为,保证了股权激励机制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理论分析提出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授权前进行了负的盈余管理。(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授权前进行负的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3)通过公司业绩衡量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在民营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与业绩的正相关性要优于国有上市公司。为了验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与股权激励中盈余管理行为的关系,本文以2008年至2012年底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所有权性质的角度考察股权激励的公司治理效应以及股权激励当中的盈余管理问题,并以公司业绩来衡量不同所有权制度下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的结果说明:(1)公司治理机制会影响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将导致股东与经理人间代理成本增加,产生盈余管理问题。(2)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由于所有者缺位产生“内部人控制”,加剧了股东与经理人的代理问题,相比而言,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自然人,有强烈的动机监督经理人,降低了股东与经营者的代理成本。因此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于民营公司,高管更有动机实施盈余管理谋取个人私利,在股权激励中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更强。(3)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控制人缺位导致的代理问题,诱发了股权激励中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而民营上市公司股东有动机和实力监督高管行为,因此,在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于业绩的积极作用不如民营上市公司。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五点政策建议:(1)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加强经理人市场建设。(2)优化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施行优先股制度。(3)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相关法律制度。(4)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5)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在以往的股权激励的研究中,主要研究高管操纵股权激励方案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在此基础上反向思考盈余管理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效果的影响。(2)文献中大多指出高管在股权激励方案生效后进行正向盈余管理影响股票价格,本文揭示了高管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前进行负向盈余管理降低行权价的行为,解释了高管操纵行权价的新手法。(3)基于我国公司治理现状,从所有权角度入手,揭示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对股权激励中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不同、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不同,拓展了代理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