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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作为一个信息市场,要求各上市公司做到对于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准确、全面。而信息披露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一直是监管机构的工作重心,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仍是屡禁不止,不仅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国还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2002年4月,陈斌、李信民在《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状况抽查》中,发现在被调查中对当前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不满意的占了极大的比重,占到了近80%。可见,如何有效防护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本文以2000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所处罚的事件为样本,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分析,并从违规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和上市地点方面分析了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特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处罚公告公布前后较短时间内的超额收益率与处罚公告对股价的冲击以及处罚事件的威慑力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在引言中,主要对论文进行简要介绍,具体包括研究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研究方法、研究的框架与主要内容以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信息披露制度与违规的简介。首先对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做了简单的概括,接着,论述信息披露违规包括哪几种类型,然后,对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进行了论述,最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三部分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的统计描述。首先,从CSMAR上选取样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种类进行统计分析;其次,采用描述统计的方法,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规模、所属行业以及上市地点这几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的特征进行考察。第四部分为违规处罚公告对股价影响的实证分析部分,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分析处罚有没有效果以及效果的好坏,即从处罚公告的市场反应来分析处罚事件给受罚公司带来的直接影响以及后果;其次,分析了带来处罚效果的原因,最后进一步分析了处罚的威慑力。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提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再犯、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强化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政策建议。通过描述性统计与实证分析,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从违规主体的总体情况而言,2000-2007这八年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在数量上呈现一定右斜N型变化趋势。第二,从处罚对象上看,监管机构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公司及管理层。在506次处罚中,对209家上市公司的公司及管理层出具了303次处罚,占了59.88%,其次是对公司的处罚,对131家上市公司做了152次处罚,占了30%。第三,从处罚种类上看,证券交易所主要以公开谴责为主要的处罚方式,占到了55.15%的比例,公开批评次之,占12.45%,相对于警告处分的2.17%,罚款7.11%来说,证监会更倾向于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处以比较重的警告加罚款。第四,从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财务状况上看,公司的规模越大,它所受到关注度就越高,违规被查处的风险就越大,就越不容易有违规的倾向;举债过多的公司容易使债务人产生信用危机,在监督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公司更倾向于披露虚假信息以规避信用危机的产生;认为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越有可能粉饰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虚假披露或延迟披露信息;第五,从行业状况上看,在2000-2007年间, L传播与文化产业表现出了很高的违规倾向;其次是A农、林、牧、渔业、J房地产、M综合类、K社会服务业;再次是E建筑业、G信息技术业;而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I金融、保险业则表现出较低的违规倾向。第六,从上市地点上看,在上海上市的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的公司比在深圳上市的多,但上海的违规倾向却比深圳的低的多,即,在深圳上市的公司更可能违规。第七,违规处罚的效果上看,整体而言,处罚公告公布前后较短时间内市场对处罚事件的反应相对较弱,在事件窗口上,市场有负的反应但不显著。第八,就处罚的威慑力而言,尽管处罚的数量在增长,但威慑力却还是比较弱的。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再犯、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强化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本文采用了2000-2007年间的处罚数据,是目前为止最大的样本数据,并且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种类、处罚种类、违规公司特征、处罚的威慑力处罚的合理性对样本进行了大量的描述性统计。其次,在分析处罚公告后的市场反应时,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代表公司的盈利水平)、总资产(代表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代表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解释变量,CAR(累积超额收益)作为被解释变量。再次,本文在分析处罚公告后的市场反应时,将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看作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引用了0-1变量来说明相对于其它处罚,上市公司受到罚款处罚后对个股收益的影响。而不足之处在于:在本文中,统计过多而理论不足,没有深入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以及违规披露成因的进行理论分析,并且由于作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在分析处罚公告后的市场反应时所采用的模型中可能遗漏了某些重要的解释变量,造成结果的不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