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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随着社区发展的日趋成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在复归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思潮下,利用社区资源在社区内对犯罪人进行惩处,对其进行教育矫正,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最终达到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效果。而《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普通禁止令与从业禁止令的规定,其功能在于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特定职业,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透过对其监管以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这样看来,社区矫正与两类禁止令可能存在功能冲突,从而导致诸多疑问,即社区矫正的终极功能是促使其复归社会,而禁止令的核心功能却是约束犯罪人预防其再犯罪,处处设防阻碍犯罪人积极融入社会。所以为实现社区矫正与两类禁止令的功能调适,本文提出应当提倡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之观念,并以此指导各类禁止令的适用。除绪论外,主要从如下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围绕社区矫正进行概述,对域内外学者给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进行分析解读,深入揭示社区矫正的本质,指明社区矫正的终极功能是复归社会。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禁止令进行概述,分析禁止令的特征及其本质,阐明禁止令的核心功能是预防犯罪。第三部分,提出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的功能冲突问题,即社区矫正的终极功能是促使其复归社会,而禁止令却处处设防,禁止其从事特定的事项。根据这一冲突提出解决之法,即提出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之概念。第四部分,在提倡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之概念的前提下提出其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包括克制原则、明确原则、个别化原则、调适性原则,并将这些适用原则引入现有的不同类型的禁止令之中,对不同类型的禁止令进行裁量,从而实现刑法赋予的规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