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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发挥政府部门禀赋优势、激发社会资本方巨大潜能过程中发挥了相当可观的作用。而其中,正是PPP协议形成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私营部门参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新型法律关系。PPP协议不仅映射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因应了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私营部门以及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者的公共部门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欲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PPP项目,就必须为PPP项目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合理、公平的解决途径,免除民间投资者后顾之忧。然而,受限于改革创新性与立法滞后性之间内在张力的制约,公私合作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现有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必将导致实践中权利分配与救济的困难,这种状态不利于PPP项目的稳健运行与长远发展。若要实现PPP项目的成功运作必然离不开PPP协议法律框架所构建出的良好基础。目前,我国学界与实践中对PPP协议涉及的公法与私法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直争论不休,因此PPP协议公法与私法属性问题及纠纷解决途径依旧是一个非常混乱的问题。其一是因为我国学术体系中对于PPP协议的核心特征及其公私二分的问题尚不明晰,其二是因为以行政协议为基础所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在立法与司法中仍处于探索阶段。基于此情形,针对我国现存争议,本文仅就PPP协议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结合PPP协议的基本理念与中国探索,对中国语境下的PPP协议进行概念理清与法理阐述,通过梳理规范现状与实践现状对我国PPP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进行历史考察;立足于当下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现实困境,辨析三种学说并指出问题症结所在;同时分析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实践与启示,对我国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进行深入解析与重构,继而探索我国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规范路径。如此有助于在PPP项目创造更多增量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私利益,遵循合作共赢原则,最终推进增量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公平,实现PPP项目发展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