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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安然、世通等知名公司财务欺诈丑闻的相继曝光及这些公司的相继破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强调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的充分有效,并且要求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同时还应披露由负责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师对这份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意见。而在国内,财政部等部门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些规章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充分反映了内部控制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大家认可。但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和验证研究,学者们多关注于从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或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研究,而很少从内部控制目标的角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和验证,即验证内部控制的执行到底能否实现其目标。本文由内部控制目标的理论阐述出发,分别选取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两个内部控制目标作为拟验证的内容。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否能够实现其目标进行经验验证,进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拟验证的两个目标,本文分别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数据包络分析和Tobit回归的二阶段验证模型对其进行验证。最后得出结论为: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公司,其财务报告可靠性更高、企业经营效率也更高。也就是说,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的确有助于其目标描述的任务的实现,从而验证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为内部控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内部控制相关研究提供了实证经验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