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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一般由三个部门负责调控全社会的收支平衡,支撑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三个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又称第一部门,即一个国家内所有政府机构的总和;企业界私部门,又称第二部门,即一个国家内所有的共有和私有企业的总和;社会部门,又称第三部门,即一个国家内即除了第一、第二部门外的其他社会力量的总和。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内的中国,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利益分配和思想观念上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第一和第二部门的调节难以处理这些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诸多问题,第三部门就自然地加入进来,成为一股支撑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的力量。慈善事业,作为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就有着支撑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职能。我国在过去十年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慈善捐赠的金额来看,我国的慈善捐赠金额数量在十年内翻了十倍不止;从慈善组织的数量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数量也在成倍地增加;从慈善志愿者服务来看,我国近年来各项重大自然灾害都活跃着他们的身影;从慈善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的慈善活动帮助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从以上四方面都可以看出慈善事业正在我国蓬勃兴起,并对于我国社会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以“郭美美”事件为引子,各种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负面消息层出不穷。我国各个慈善组织在近年来被各种负面新闻环绕,社会公信力遭到了极大的打击。我国慈善事业由于这些负面新闻的缘故,其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碍。我国慈善事业出现目前状况的最大原因在于旧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规制由于慈善事业发展速度过快而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九十年代以来,对于慈善事业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但是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存在法律漏洞、法条操作性差等等问题,使得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难以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所以,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机制就成为解决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瓶颈的关键点。徐麟对于慈善法的相关研究中提出的以组织管理制度、义工制度、捐赠激励制度和慈善事业监管制度四方面构成的慈善法律体系为主要理论依据。对于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促进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上述四个方向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慈善组织法律促进制度在准入、税收优惠、义工权益保护和监管方面的不足。并通过对比英国和美国在慈善法领域的成熟制度,对我国慈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其中比较关键的对策有:建立新的、各负其责的准入和管理机制;增加针对我国的慈善捐赠的免税幅度并简化免税程序;针对我国义工存在的困境进行相应的立法;建立立体的多重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阐述笔者的观点。第一部分,相关概念分析和理论基础阐述。这一部分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对于学理上关于慈善事业的一些模糊的概念加以阐明,二是对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给与适当的说明。第二部分,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及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然后根据现状对我国慈善事业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从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义工和慈善监管四部分加以分析。第三部分,外国慈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及经验借鉴。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英国和美国慈善法在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义工和慈善监管的先进制度,并且得出了一些我国可借鉴的理念和经验。第四部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促进对策。这一部分同样是从上文中所述四方面出发,对我国的慈善事业法律促进机制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