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平衡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作为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利益的双边投资条约也不例外。如何维持中国作为东道国与中国海外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微妙平衡是当下兼具投资输入国与投资输出国双重角色的中国在拟定双边投资条约范本时应当关注与考虑的。本文在分析了中国的对外投资往来情况后,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待遇条款与维护东道国权益的例外条款两大实体性条款着手,分别选取当前理论学术与仲裁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旨在为中国拟定双边投资条约范本提供思路。在投资者待遇部分,本文分别选取国民待遇标准中的投资准入模式、最惠国待遇标准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存废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在综合考虑中国作为东道国与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后,本文认为在投资准入模式上,中国宜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附正面清单模式。这种略微超前的模式能够形成一定的压力,推动国内体制的改革,提升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同时,基于条约的对等性,这种模式能使中国海外投资者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到国际投资中。在最惠国待遇是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上,基于中国已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笔者认为应当树立“防火墙”:明确规定禁止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但是,考虑到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期待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议禁止适用但不溯及既往。在公平公正待遇的存废问题上,笔者认为为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不宜简单主张将之废除。但是,在保留的同时应当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适用条件以限制国际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投资者滥诉侵害我国的利益。在例外条款部分,笔者讨论了双边投资条约普遍缺失的一般例外条款和因规定模糊而引发系列仲裁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针对两者,笔者的观点相似。即应当将其纳入范本中以保护中国作为东道国的国内利益。但是,考虑到中国海外投资者所投资国家与地区对该例外条款滥用的可能性,应当提高其适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