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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犯罪论的基底问题,而招摇撞骗行为是构成招摇撞骗犯罪的核心问题,因而对招摇撞骗行为进行探讨,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招摇撞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方法欺瞒他人,骗取财物或其他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招摇撞骗行为的方式上看,招摇撞骗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应当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骗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从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上看,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应当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从招摇撞骗行为的程度上来看,判断招摇撞骗行为中的欺诈程度标准,应以客观上需具备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为准,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指普通的一般人,而是包括了一切可能成为受骗者的一般人,包括智虑浅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耗弱者,但不包括完全没有认识与处分能力的幼儿与精神病人。当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时,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构成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根据骗取财物的价值划分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界限。招摇撞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根本界限在于招摇撞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使受害人产生的意思瑕疵的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财物,针对的是受害人主观中的认识因素。而后者主要是威胁和要挟,使受害人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针对的是受害人主观中的意志因素,侵犯的是受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招摇撞骗行为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的界限在于招摇撞骗行为是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位行骗,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是以冒充军人的身份行骗,二者构成交叉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