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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表达是在结合其实用功能的基础之上,由形状、图案和色彩等要素及其结合就某一物品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当这些形状、图案和色彩等要素用在工艺品或实用品的时候,一般认为,相关的美学设计或表达采用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两种保护方式均可。著作权保护相较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优势在于其创作完成之时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则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授权,且保护期限较之著作权法短很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概念的定义和理解一直处于模糊与不准确的状态。这使得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处于困境之中,为解决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本文选择以案例出发,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和侵权判定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通过本文的写作,以期能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具体展开: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节简要介绍本文所选取具有典型性案例的基本案情,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所采取的态度与观点,提出文本所要探讨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和侵权判定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认定和侵权判定所存在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认定的问题包括对其概念界定不一、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关系及艺术性与独创性的关系认识存在的诸多误解;实用艺术作品侵权判定主要是对复制行为的理解以及参照美术作品进行判定的问题。第三部分以美国为例进行域外比较研究,介绍、分析美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做法。具体探讨了美国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对实用艺术作品版权法保护条件的“可分离性标准”和侵权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在认定和侵权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准确理解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厘清其独创性与实用性、艺术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三者的内涵进行了解读;最后探讨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侵权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