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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的保有量都在不断增加,致使吸毒驾驶行为现如今成为了严重威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重大隐患。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由吸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几乎都是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自《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我国的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由醉酒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大减少。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修改,但也并未将与醉酒驾驶危害性相当的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其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吸毒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各地方法院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上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吸毒驾驶这类案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于这种对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威胁的行为,应尽快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之中,切实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篇论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共三万多字。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吸毒驾驶行为现状的一个概括。要正确理解吸毒驾驶行为,首先需要对吸毒驾驶的“毒品”范围进行界定,然后是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涵义进行界定;其次是从两方面对吸毒驾驶行为的现状进行概述,一方面是阐述目前我国发生的吸毒驾驶行为的大致情况;另一方面主要是现阶段我国对吸毒驾驶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现状。目前对于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吸毒驾驶行为,则是根据《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是以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就是该以哪个罪名来定罪处罚成为了庭审争议的焦点,同时,这也是目前我国在对吸毒驾驶行为进行处罚所面临的尴尬和窘境。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于吸毒驾驶行为是否有必要入罪存在的争议进行概述,即肯定说和否定说。随后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阐释说明的基础上表明笔者观点,并从其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形势政策方面及国外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法律制裁几方面对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立法设计,主要是罪名的定位及结合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罪状进行简单构想,并对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然后是根据法定刑配置的指导思想对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定刑构想,并建议对于危险驾驶罪加入有期徒刑这一刑种,使得其形成一个严密的刑罚网。最后是分析吸毒驾驶这一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要增加“情节严重”这一限制条件,因为吸毒驾驶本身就是十分危险的驾驶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具体条文的表述上不用增加“情节严重”这一限制条件,但也不表示对于吸毒驾驶行为都必须使用刑罚手段进行处罚,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补充,因此,在对吸毒驾驶行为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还应该受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限制。此外还对吸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后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及入罪标准的确定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