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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宣传作为一类独特的营销方式,已经成为产品销售者进行市场推广的必备手段。同时,广告也成了大多数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广告行业的发展从最初单一的文字宣传到如今的高价聘请具有社会知名度的专家或者名人来为产品代言,其多样化和新型化的表现形式更是层出不穷。然而,大量的虚假广告也趁虚而入,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尤其是虚假广告代言人利用其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欺骗误导广大消费者,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成为了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并未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在食品领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广告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因此,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首先以“巩俐、濮存昕代言哈药六厂盖中盖案件”和“冯小刚代言某房产公司楼盘项目案件”为引,从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出我国现行《广告法》等相关广告法律规范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并论述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危害的具体表现。其次重点介绍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法理评析,对学界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并作出具体的评价;同时,依据法理,指出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并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名人代言法律规制现状,归纳总结他国的做法和经验,为我国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提供借鉴。然后根据目前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以及其缺陷与不足。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的经验,提出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社会道德教育层面对完善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