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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也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主要国际税收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很多跨国公司意识到,其企业价值的增长速度取决于无形资产而非有形资产。跨国公司的一个主要优势,就在于它们拥有高水平的知识资产。随着跨国公司内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日益频繁,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制的差异、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他们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对联合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分摊,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利润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以减轻其集团税负,实现全球利润的最大化的目标。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专有性等特殊属性,这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很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很难判定其正常交易价格,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更加隐蔽。所以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转让定价避税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青睐的避税方式。同时,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通常是共同开发和使用某一无形资产,这造成税务当局很难判定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这时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就侵害了东道国的利益,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制造成了严重困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的交易将会更加活跃。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无形资产开发、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将更加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易。另一方面,“两税合并”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增加,因此这些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动机一定会增强。同时,随着内资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的增强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内资企业也会利用向境外关联企业低价转让无形资产避税。因此,我国税务部门也应更加重视对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问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跨国关联企业集团内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工作,美国和OECD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都有较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在其税收法律法规中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做出了特别考虑和比较详尽的解释,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作出了特别规定,有比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而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制还是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融通的转让定价的一揽子规定,并未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作出特别考虑。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正当的税收权益,鼓励公平竞争,我国也应参照国际上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研究的先进理论,借鉴美国和OECD等在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定方面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本文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点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无形资产的定义、特点、价值形成过程等角度进行论述,然后借鉴美国和OECD的立法经验,系统的探讨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转让定价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的适用性分析、预约定价制度和成本分摊协议等事前调整机制以及事后回查机制等方面。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分析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不是笼统的介绍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上的应用,而是系统的介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引入新型无形资产定义,作为应用利润分割法的依据,并以清晰的划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为基础,引入功能、风险和收益配比原则,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补充原则;结合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中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新规定,为我国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税制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一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