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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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事交易结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融资担保的方式也在不断地创新,因此股权让与担保这一交易方式为了满足市场需要应运而生。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设立担保,目标股权被登记在股权受让人的名下,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股权变动所引起的纠纷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涉及到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法律关系复杂且多样。所以,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全面性且具体性地进行分类研究,于目标公司内部,研究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行使的相关问题,股权转让是否产生完整的效力;于公司外部,研究其他第三人主体被卷入到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产生的利益平衡问题。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两大主要理论,分别是所有权构造论和担保权构造论。所有权构造论认可超越目的的手段,支持股权受让人完整地取得股权所有权;担保权构造论强调担保目的,认为股权受让人仅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而非所有权。两种理论都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在公司内部引发的法律问题,在于权利归属问题。包括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及股权行使效力确认的纠纷。股权本身具有特殊性,由此引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担保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之间的冲突。此时,需要将股权的权属与行使分开讨论,才能更好地维护实质公平。即基于尊重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目的,认定出让人不丧失股东地位,且受让人不取得股东资格。但是由于股东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公司内其他主体,不能当然认为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无效,而是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对让与担保的事实是否知情进行具体分析。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外部的影响,主要在于股东责任承担问题。在瑕疵出资问题上,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考量担保目的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受让人无需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债务清偿期届至前,若受让人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转让标的股权,此时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登记的合理信赖;在破产场合下,股权出让人破产后受让人可优先受偿是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应有之义,不构成提前清偿,股权受让人破产后出让人得取回权,此时不认为股权为破产财产。股权让与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思路在于: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设立担保的真实目的的前提下,于内,公司其他股东意见不可不察;于外,需要保护不知情的交易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衡量各方利益,维护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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