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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明确,部分负有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大意、玩忽职守,使党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这就迫切要求党和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开展必要的行政问责制度,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行政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给予必要问责的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谈起,通过简要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过程和各省市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的经验,论证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施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的经验教训和行政问责工作的现状,并通过对湖南省堤溪坨大桥坍塌这一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的分析,详细解读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缺失,并试着从法律制度、问责主客体特性、问责程序、问责救济等几个角度构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度。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阐述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分析。主要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构成要素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以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件为例剖析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进行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分析。笔者主要从强化异体问责作用、明确问责客体责任层次、健全问责程序制度体系、完善问责救济途径、加强政府监管等六个方面给出了建议。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扩大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而且在问责过程中尽快引进异体问责制,使更多的监督问责主体参与到问责过程之中,同时要对问责客体的责任层次进行分析,使不同程度的过失都能得到全面客观的问责,从而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还需要逐步健全行政问责程序和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