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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政府取消对外商投资零售领域在地域、股权和数量方面的限制,基本实现了零售业的全面开放。我国零售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零售技术和营销手段等方面与外资零售业存在很大差距。外资零售业的大量涌入,对我国零售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影响着国家经济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零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突出,零售业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全面开放背景下,我国政府仍有对零售业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通过政策扶持我国零售业发展,使其在零售国际化的环境下达到行业自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零售业开放式保护”这一新理念。零售业开放式保护应同时兼顾开放与保护,是开放中的适度保护,是引入竞争的适度保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度保护。零售业开放式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我国零售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是指零售业全面开放背景下,根据我国零售业发展的需要,主要通过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出台相关的产业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手段,实施对零售业的适度保护,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SWOT分析法对我国零售企业存在的优势、劣势以及其面临的机遇和威胁作全面的分析,深入了解我国零售业发展的现状;第二部分,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零售业的开放。依次介绍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零售业开放的具体要求、我国零售业的开放承诺、开放现状以及零售业开放水平的国际比较;第三部分,从内涵、原则、目的三个方面阐述我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的核心思想。然后,从零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外资零售业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两个方面,论证我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的必要性;第四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法介绍美、日、韩三国的零售业开放式保护的经验;第五部分,在借鉴美、日、韩三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零售业发展的现状并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灵活性条款,从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三个方面给出我国零售业开放式保护政府层面的对策建议。其中,贸易政策方面的对策建议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通过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的研究,提出我国零售业可以通过提高市场准入壁垒、国内管制、政府采购政策、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实施贸易政策方面的开放式保护。全面开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我国政府仍有对零售业进行开放式保护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全面开放条件下促进我国零售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为我国零售业保护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