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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7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予以规定的。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备要件的理论基础以及该谋利要件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均没有阐明。因此,理论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进行了种种不同的甚至是相对立的解读。近年来,贪污腐败成为我国民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面对受贿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如何遏制受贿行为,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理解适用上还有很多规定不明晰的地方,且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没对此进行详尽的说明,导致司法界在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受贿犯罪的问题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沿革和地位进行解读,从该谋利要件的历史发展过程,理清要件的由来。并对比古今中外世界各国有关“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见解,以确定该要件的地位。第二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进行分析,阐明当今各派学说的观点。第三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辨析,阐明该要件属于主观要件并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同时提出对“谋利”应从哪些方面予以理解,及怎样看待具体请托事项的问题。第四部分阐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当今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该要件应当设置于受贿罪中。综上,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整体分析,做到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并就“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阐明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收受型受贿行为而非索取型受贿行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并且应当属于犯罪主观要件。通过对要件的深入阐述,以期化解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惑与矛盾,使法律的保障和惩治功能得以更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