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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亦与债权人的权益不可分割。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答复复函、补充规定及工作通知。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频繁发声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却并未平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俨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焦点。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群众关切、学界争议、实务困境,在充分调研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然而,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如何正确界定法释[2018]2号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涵义,不啻为棘手的法律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也需要从实证出发检视法释[2018]2号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否已然周全。全文通过实证分析,围绕上述问题,探讨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裁判规则,同时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中如何设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提出了参考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历史沿革为出发点,梳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进程,探寻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规范分析而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虽然包括共同生活用途规则、夫妻约定合意规则、家事代理权限推定规则、婚姻借款时间推定规则,但就立法精神而言,却始终秉持一个原则,即债务发生的目的或者用途乃为夫妻共同生活。第二部分,以私法“秩序、正义、公平、效率、自由”为契入点,探讨法释[2018]2号背后隐藏的法律价值,同时通过对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200份二审样本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法释[2018]2号施行后审判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性质认定的标准、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非具名一方的责任承担形式仍然存在差异。第三部分,以法释义学为基础,分析并探讨法释[2018]2号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外延,并就法释[2018]2号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清偿规则提出意见。就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建议充分运用对抗制,强化举债人的举证责任;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强化自由心证,适当增加或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审查职责,注重调查取证。就清偿规则而言,从合法性、合理性及婚姻法立法沿革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进行探析,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连带进行偿还。第四部分,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建议我国民法典就合理立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健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建立婚姻财产契约登记制度作出回应。具体而言:应甄别冲突之规则,有针对性的废除部分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案例,同时对已为大众所接受的法律条文予以吸收并进行完善;在婚姻法家庭关系编中对夫妻财产制进行划分,并在每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下确定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规则;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夫妻约定财产产生、变更、撤销的登记机关,并在结婚证中以简化的形式载明夫妻是否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