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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其重要的诉讼价值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后,由原来的审问式审判向控辩式审判进行转变,这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不仅不利于证据证明力的发挥和诉讼价值的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建设的进程。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只有保证了证人出庭作证,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2012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于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正和改革,这表明我国对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更加系统的补充和完善。本文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和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探讨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接下来通过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从几个相关制度入手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借鉴做了铺垫;然后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进行剖析,从中挖掘优点,发现不足。其中立法现状主要针对2012年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次修改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继而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探寻造成这一现状的立法、司法和证人自身的原因;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和现有司法体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构想,包括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再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拒证权制度,建立并完善社会法制环境等措施,以期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