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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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匡正公司决议行为,经由合法程序而形成的决议行为方能保障全体股东自由意志的表达,遏制少数人专制恣意。故针对决议不成立之诉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解释、实证分析与比较法分析等方法对决议不成立之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分析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适用首先离不开对决议不成立之目的功能的把握,即该制度拟解决的实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决议不成立之目的功能的考量主要集中在该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之理论体系、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判决、以及细化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网等数据来源进行检索,得到自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并实施以后所有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案件,并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出适量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复诉讼严重、适用情形混乱、裁判效果落空等困境。不仅如此,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妥当性在以下方面存在严重欠缺:第一、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价值;第二、缺乏对应的法源依据;第三、适用情形难以契合公司治理的核心特质。最后,针对该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立法释法工作者需着眼于决议不成立独立之诉的完善路径与适用情形、基于决议不成立的公司诉讼的制度构建、以及决议不成立的公司内部治理性救济三个维度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方式,方能维护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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