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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又称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满足社会融资需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规范的不足,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规制范围等尚不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制度等也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实践中,由于我国金融抑制政策的实施以及民间融资风险的存在,使得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界限模糊。近年来发生的温州民营企业主跑路潮、鄂尔多斯自杀事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完善金融体系”中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等,都显示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做深入研究的急迫性和重要性。首先,本文从民间融资涵义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重点从是否营利、法律效力、组织形式、发展程度和是否以互联网为媒介等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了类型化区分。通过民间融资生成的理论基础以及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必要性的分析,为后文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论证奠定理论根基。其次,本文阐释了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了非营利性民间融资、营利性民间融资以及不合法民间融资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存在的立法、监管问题,为后文分类规制、重点规制的规制路径提供现实原因和法律制度基础。再次,本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经验进行了介绍,为后文的论证提供了比较分析的基础。美国等国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经验,我国香港《放债人条例》的规制实践以及我国台湾合会的发展经验,为我国民间融资的规范提供了参考及可借鉴之处。最后,本文主要围绕民间融资规制模式、立法、监管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等展开论证。文中指出,我国应引入激励性法律规制模式,对民间融资实施分类规制与重点规制,重视金融效率与自由,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与内容,以及提出了我国民间融资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