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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历史角度考察了一人一票选举权的起源、演进与发展,揭示了选举平等权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选举权的财产限制、性别限制与种族歧视消除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一人一票选举原则与自由、民主、法治以及宪政的关系,认为选举平等权的发展与自由、民主、法治以及宪政之间存在支撑与促进的互动关系;通过对代表制、政党竞选与选民投票行为的分析,探讨了一人一票选举权在具体选举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机理;论文最后对一人一票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认为选举平等权应当在宪法层面、选举法层面与司法层面三个层面上予以保障。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人一票选举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民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作为民主之核心的选举制度也发端于古代希腊。在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体制下,选举权是全体城邦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普遍的权利。古代罗马继承了古代希腊的民主传统,同时将古代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发展为罗马共和体制下的间接民主。欧洲中世纪的民主与共和在基督教权与封建王权相互对峙的二元政治格局中得到了延续与发展,选举实践在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封建王国、基督教会与自治城市三个层面上得以展开。 第二章——近代西方宪政国家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的确立:在近代西方宪政国家中,英国、法国与美国率先确立了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其选举制度的发展与议会制度和政党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这些国家一人一票选举权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确立的过程实质上是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和性别限制消除的过程,同时美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还伴随着对黑人种族歧视的消除过程。近代西方宪政国家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的确立与议会制度和政党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与此同时,妇女争取普选权运动和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对消除选举权的性别限制与种族歧视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中国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进:中国古代社会的“选举”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拔”和“推举”,这种“选举”与自下而上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现代选举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中国历史上具有现代意义的选举始于清末立宪运动时期,各省咨议局的选举拉开了中国选举制度史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宣告了清末立宪运动的寿终正寝,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选举不断上演武力干选与贿选的闹剧,选举沦落为各路军阀建立军事独裁政权的实用工具。民国南京政府的选举始终为掌握政权的国民党所操纵,一人一票选举原则徒具形式意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实行阶级划分基础上的普选制,工人阶级在代表名额分配方面享有优待的特权,其中抗日战争期间的选举曾实行过“三三制”的特殊原则。建国后的选举法确立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四分之一条款”的废除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朝着选举权的实质平等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四章——一人一票选举原则与自由、民主:人民主权理论与代议制民主理论是一人一票选举原则的理论基石。社会契约论从理论上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自由的让渡,但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种理论构想,这一理论本身并没有解决个人自由让渡的途径与方式问题。代议制民主理论认为选举是个人向国家让渡自由的可行途径,个人在让渡自由的同时完成了向国家的授权。人类社会选举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自由就没有选举权。一人一票之选举为现代民主的核心内容,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但现代民主并不以一人一票之选举为限,建立于一人一票选举之基础上的精英民主需要以多元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补充。 第五章——一人一票选举原则与法治、宪政:西方宪政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形式法治是一人一票选举权实现的前提条件,选举权的财产限制、性别限制与种族歧视的消除是形式法治持续发展的结果。以一人一票选举权为基础的议会立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定期性选举可以促进良法的全面执行,因此一人一票选举权对实质法治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宪政一方面为一人一票选举权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消除选举政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一人一票选举权始终在一个良性的轨道上运行。 第六章——代表制、政党竞选与选民投票:代表概念本身内含着代表“在场”和人民“不在场”的张力,这种张力是由人民主权所要求的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所实行的间接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所决定的。在代表与选民关系上主要有强制委托论与独立代表论两种理论主张,实质上代表与选民关系的定位应当包含强制委托与独立代表这两个面向。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与混合代表制是选举代表制的三种主要类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了混合代表制兴起的趋势。政党的出现是议会政治与选举政治相互作用的产物,政党参与竞选促进了选举政治的发展,但政党竞选不会导致“政党主权”。大众传媒促进了政党竞选,也改变了政党的组织结构,拉近了政党精英与普通选民之间的政治距离。选民投票取向可分为政党认同取向、政见议题取向与候选人取向三种类型,中间选民的投票倾向是决定选举结果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章——一人一票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近代西方宪政国家的选举权入宪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选举权入宪之初虽尚未消除选举权的财产限制、性别限制与种族限制,但选举权入宪已经为这些限制的消除提供了必要的宪政空间。宪法平等权为选举权主体限制的消除提供了权利发展框架,这使得一人一票选举权得以在既定的宪政平台上平稳实现。中立的选举机构、公正的选举程序与严格的选举监督是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选举争议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选举政治争议与选举法律争议,选举政治争议需要通过完善宪政体制本身来予以解决,选举法律争议则可以在既定的宪政体制框架范围内得到解决。选举诉讼是选举法律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选举诉讼可以分为选举权之诉、选举效力之诉与当选效力之诉三种类型,一人一票选举原则是选举诉讼案件的重要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