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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像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乌干达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等成功典范,它们覆盖了大量贫困客户,自身亦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可持续性。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最早的5家试点。随着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迅速壮大。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依据薄弱、监管格局缺陷、具体制度不完善,使其监管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得较好的法律监管的经验基础上,对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问题。首先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接着阐述了小额贷款公司意义及其监管的意义。 第二章开始笔者以广东省为例,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状。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界定不利于其运营,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章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其现行规定均属“其他规范性文件”,应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位阶,完善相关立法。 第四章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当前是由省金融办统一监管,区(县)政府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支机构辅助监管,笔者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归入银监会监管。 第五章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提出了不设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实施高利率、资金补充应合理、现场检查制度应明确主体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