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研究历经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在实践的发展中不断深入。目前,将单位列为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已经得到普遍共识,而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如何实施强制措施以及实施何种强制措施等问题还没有得出一个可操作性的答案。刑事强制措施,顾名思义,也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强制处分行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全部是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既然刑法中已经承认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那么针对单位犯罪嫌疑人和单位被告人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单位犯罪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如何界定刑事强制措施的内涵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基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可以将所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归之为强制措施,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内涵就可以随之扩展。在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的分类,结合我国现阶段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理论的研究以及急需解决的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单位犯罪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立也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即完善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对操纵或者代表单位的自然人限制或剥夺自由;对物采取的的强制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扣押物品等;对隐私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监听、搜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