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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是畜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推行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理顺执法机构、整合执法职能、规范执法秩序、提高执法效能是保障畜牧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畜牧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相比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队伍的建设滞后严重,执法队伍组建时间短,且有些地方不仅尚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甚至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人员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的选用也并未按照国家公务员选用机制选择,故而造成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的畜牧行政综合执法进行了概述,分别从含义、特点和实行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意义三点进行说明。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是指特定的畜牧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畜牧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或者依据畜牧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畜牧行政事项行使特定的行政检查权或者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我国畜牧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综合性、专业性、时代性、特定性、不具备独立性等特点。实行畜牧行政综合执法,将分散的执法力量整合为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建立畜牧综合执法队伍,是畜牧执法体制上一项重大改革,可以避免“十几顶大盖帽,管一顶小草帽”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逐步改变畜牧业执法“散”、“乱”、“软”的状况。实行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有利于规范畜牧行政执法主体。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利于提高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第二部分从行政法法理角度对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理顺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畜牧行政执法法律关系是指经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主体分为执法主体和管理相对人;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分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结合对执法现状的分析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滞后,不完善、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保障措施不足、缺少程序、以及缺少与其他执法部门衔接合作机制等。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执法经费不足,缺乏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办案经费、严重缺乏相应的执法器材、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详尽的办案程序和标准、懂得相关畜牧知识且又精通法律的人员少、人情案和关系案充斥,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缺乏办错案件的追究机制以及惩罚措施、畜牧法制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执法人员无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只注重执法力度,轻视办案质量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的建议。完善法律,因地、因时制宜的出台必要法律、法规,废除年代久远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适宜的法律法规,使得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建立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选用机制,参照公务员或者依据公务员选用机制选用人才,并比照公务员待遇标准,切实解决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长期的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使得执法人员及时了解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使得执法过程得心应手;创新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和谐执法、倡行服务与管理并行;执法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配备必要、重要、先进的办案设备,使得办案人员不在畏手畏脚;推行标准化办案,将办案程序程式化,逐步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增加畜牧法制宣传深度广度,使违法人员预知违法与守法的界限;健全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体系;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和司法衔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