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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问题,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角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立法修改和配套制度完善的具体见解。 全文共由三大部分组成,约3.5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尴尬现状的三个主要表现。笔者指出,虽然设立该罪具有良好的立法动机和目的,但由于立法缺陷的存在,导致该罪的司法实效严重地背离了立法初衷,主要表现在:该罪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关联犯罪十分突出、该罪已成为部分贪官的“避风港”和“免死牌”。 二、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司法适用程序、配套制度等三大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该罪在实体法上主要存在着犯罪主体较窄、客观要件缺失、有悖于自首制度、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条表述不够严谨等缺陷,在程序法上主要存在着有有罪推定嫌疑、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嫌疑、会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悖于沉默权的规定、未限定巨额财产说明时间等缺陷,在配套制度方面主要缺少本罪作为成熟立法必备的两项基础制度——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在阐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指出在当今中国保留该罪的现实必要性和完善该罪的形势急迫性的基础上,根据刑事政策一体化的理念,提出了自己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修改和配套制度构建的独特见解和具体观点。立法方面侧重剖析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由刑、增加财产刑的理由和完善其的具体建议,同时针对法条表述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配套制度方面主要讨论健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和行为人说明义务的来源),规划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提出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综合监督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