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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纷纷进行金融监管的改革。中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时间不长,发展势头强劲,但监管不力及其负面影响日益突出。法律规制是长久、有效解决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的基本途径。本课题主要关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产生影响并具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和措施,重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完善提出意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的闸释分析。从定义入手,详细阐述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并以此为为基础,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论证银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分析,明确市场失灵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根本原因,凭借市场自身的调节无法克服,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是对中国目前监管法律体系的反思性考察。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市场退出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立法及执法现状一一进行分析。通过考察,认为风险防范的制度构架基本建立,但是各个制度普遍存在立法缺失、规定简化、内容冲突等问题,无法充分发挥监管的功能,有必要整合现行条文,制定新的法律,对有关制度进行完善。第三部分分别对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考察。为了加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结合本文需要,重点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剥离出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市场退出四个方而的立法进行了分析介绍。突出了对危机后三国在金融监管改革新规定的阐释,以便使第四部分的改善建议能够在解决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对末来的风险起到预防作用。在对三个发达国家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三国制框架的设计方面大同小异,同时三国又结合自身的实际,在措施的细节方面凸显各自特点,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得提出了改善意见。认为可以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融合的基础上,在《商业银行法》中添加有关章节或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弥补立法空白,消除内容冲突,细化法律条文,提高监管的效果。同时,监管者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与水平,准确把握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风险预警能力。本文的研究结论是: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监管不变的主题。事实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解决监管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最有效方式。我们要对效率和安全的立法理念进行平衡,对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市场退出四个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明确责任,将商业银行监管法治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