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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趋加速,国际涉法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这种交往的途径,法律翻译正与其他特殊目的文本翻译在数量上重要性上日趋接近。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翻译的研究意义重大。目前,法律翻译的研究多数致力于对法律术语的探索;但立法翻译中的文体重要性相较于法律术语而言毫不逊色。于是,本文作者试图在本文对立法文体翻译作一初步的探讨。鉴于许多人对立法文体翻译方法存在争议,本文给出自己的观点,提出用归化方法翻译立法文本。本文首先对法律语言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做了介绍,指出立法文体具有文化专有性,在文体翻译中存在着两难的境况。然后,本文对英汉立法文体的相似形与相异性作了分析并指出其差异性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一般翻译理论做了分析。本文认为一般翻译理论无法解决立法翻译中的文体选择问题,所以支持SARCEVIC等建议的两个文本各自表述同一的信息的方法。接着,本文评析了三对翻译策略,提出以归化策略翻译立法文本,并就立法目的,立法风格的功能,翻译的目的,立法的独特性风格以及文体的可接受性等做了分析以说明选择归化的理由。最后,本文在词汇和句法范畴上以实例分析了立法翻译的归化策略并进一步说明采用归化翻译的合理性。本文认为鉴于:(1)原文风格的彻底转换是不可能的,但是风格效果可以通过归化了的文体特征来实现;(2)意义的彻底转换是幻想;(3)相同的法律效果是理想的追求;(4)立法翻译的可接受性和可读性往往是受该翻译的立法文本约束的读者的法定权利。所以,归化翻译应该为立法翻译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