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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当事人的意思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意思表示的常态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发生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就应给予救济。表意人发生错误时,法律行为是否依其表达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在大陆法系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不同的主张,其反映了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以及交易安全的平衡问题,因此,不同国家民法中,有效的错误形态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交易安全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我国以“重大误解”表述规定于《民法通则》第59条等法律条文中,相比大陆法及英美法有关国家对于“错误”的规定,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还不健全,尤其表现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理论方面,使得该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问题。同时尚存在救济规制的缺失,因此,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从错误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运用比较分析、辩证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错误的界定、类型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对错误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检讨我国立法的不足,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民事错误制度的立法思路。文章以意思表示错误为基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意思表示的含义、成立以及效力,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立法阐释了意思表示错误的含义以及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着重论述了意思表示错误在各国立法上的界定,从而确定本文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论述了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上对于错误的不同认识,尤其是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理论上对意思表示错误所做的分类;第三部分,阐述意思表示错误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救济途径;最后,通过以上分析,论述了错误制度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及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