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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颁布实施,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了解释。细化了法律条文,统一了司法标准,弥补了法律漏洞,特别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总结分析等方法对此次司法解释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并结合具体国情,参考发达国家先进做法,为今后改进完善我国《保险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参考建议。论文开始简要介绍了《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目的,总体上介绍了此次司法解释的梗概。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制定以来的历次修改变化,发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它的一贯宗旨。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形势的复杂,这种保护日益严格,法律制度日益完善。通过分析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我们会发现他们的保险法制建设和救济制度都已经比较完善,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十分值得我们借鉴。之后,本文重点分析了此次司法解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步性,分别从规范告知义务、明确说明提示标准、规范承保环节和规范理赔环节四个大的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从中能够看出此次司法解释的创新性、具体性和实践性,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次重大进步。针对此次解释存在的局限性,本文选取了几个角度进行考察分析,主要是保险空白期、合理期待原则、个人信息保护和纠纷调处四个方面。关于这几个问题,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解决,并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而我国仍处于研究实验阶段,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现实中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和争议,对我国的保险消费者十分不利,亟待解决。因此,通过与先进国家相比较,顺承我国的法律传统,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完善建议,分别是应建立我国的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及早明确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加强保险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尽快建立保险纠纷快速调处机制。总之,《司法解释(二)》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趋严格。今后,应当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不断改进,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