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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其以新兴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对象的特征使其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然而,创业投资自引入我国以来,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却不容乐观,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步伐缓慢。导致这种状况的有法制环境、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原因,而优秀组织形态的欠缺则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选择以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为研究对象。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比较分析和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组织形态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基金对组织形态的要求。该部分从创业投资的特点入手,探讨具备什么特征的组织形态更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的高效运作。首先,通过分析指出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的主要形式。其次,通过逐一分析创业投资的特点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要求,得出结论: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必然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人。 第二部分:对三种主要组织形态的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投资基金三种主要组织形态各自的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首先,对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架构及约束、激励机制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契约型投资基金更适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其次,通过对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的分析,指出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能够比较有效地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是创业投资基金较为理想的组织形态。最后,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分析。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自行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和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笔者通过对二者的分别分析,指出自行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不是理想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则是一种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 第三部分: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现状及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并提出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发展的法律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现状及其原因,并指出要使有限合伙型和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两种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发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其次,笔者分别提出了对有限合伙型、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和自行管理模式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