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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壮大,各类数据库可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广泛的传播并出现井喷式增长的现象。各大网络数据库制造商与制作者制作了各类数据库供自己和他人使用。数据库因被广泛利用和巨大的投资所带来极大的市场经济价值,逐步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数据库产业。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经济产业,我国却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模式对此进行有效保护。面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数据库产权和侵权纠纷,依我国现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尚不能起到良好保护效果,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相比之下,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很多早已对其数据库产业进行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数据库产业发达的地域早已建立完善了自身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数据库起源于信息技术发展的年代,是一种人们对所收集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存储、管理与分类,以便在所需之时进行提取和利用的集合。通过考察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量数据库纠纷案例,可以析出我国现行对数据库主要采取民法基本原则、现行著作权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法律保护模式。但是,这仍存有诸多缺陷,需要选择更加完善的模式对数据库产业进行更为有效保护。目前,域外国家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创设特殊权利之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经过比较各自优点与不足,可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应然选择提供宝贵思路与有益经验。当然,在重构我国数据库应然法律保护模式时,需考虑到广大民众对数据使用所需的公益性权益,信息数据的传播和推广对我国经济之发展和国民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以符合我国现实之国情。为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信息数据的广泛传播,防止数据库垄断之可能,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本文在分析理论界对我国数据库应然保护模式的争议后,通过实证分析方式阐释了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以著作权法双轨制保护为基石的应然模式。即,对汇编作品采取著作权保护,而对非独创性数据库采取创设邻接权的双重法律保护模式。同时,针对非独创性数据库采取创设邻接权保护问题,应明确数据库邻接权之权利主体和内容,廓清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明确数据库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合理规定数据库邻接权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