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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由国家发行,具有流通性。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其作为主要的支付工具,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媒介物,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了确保经济交易的安全,维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世界各国刑法大都将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建国初期,我国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规定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惩治伪造货币行为的规定也在不断变化,现在我国刑法对于伪造货币罪是简单罪状的描述,具体的认定和处罚依赖于司法解释的细化。司法实践中,对相似的案件事实在认定该罪既遂未遂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刑法理论对划定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也存在争论。文章以伪造货币罪为研究对象,对上述问题及争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的些许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沿革及域外立法考察。文章按照时间发展的脉络对我国建国以来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变化作以梳理;介绍法国等国家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得出完善我国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启示。
第二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文章认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其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货币的真实性和货币币值的稳定性;假币是该罪的行为对象,用以描述行为的性质,具有对行为类型化的功能,犯罪对象是真币,是货币公共信用的载体;伪造货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方式的伪造行为又有不同的实行阶段;伪造货币罪的犯罪结果是对货币公共信用侵害的危险,这一危险结果是由假币这一客观现象表现出来的,假币是一种危险状态,从与行为的角度讲,假币是该罪的行为结果;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该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我国未规定该罪的目的要件,但特定目的为法益侵害的危险奠定了基础,特定目的应当是伪造货币罪必备的主观要素。
第三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文章探讨了伪造货币罪作为行为犯或危险犯的争论,明确了该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的属性;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说,即伪造的假币应当达到一般误认可能性的仿真程度;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范围应当先判断伪造行为本身能否制造出假币,再判断假币是否达到了以假乱真、使人误认的程度,危险状态的具体判断则要考虑伪造行为的属性、方法、实施阶段、犯罪对象和行为人的特定目的。
第四部分,伪造货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文章对认定伪造货币罪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错币、在我国不能兑换的外币、贵金属纪念币、数字人民币等非典型形态的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指出在认定假币半成品、废品等不完整状态的假币时应当以达到使人误认的程度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在计算假币数额时也要对不完整的假币和完整的假币做出区分;明确了对几种特殊的“伪造”行为的认定,即制造臆造币的行为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制造真伪拼凑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制造货币样板的行为是伪造货币罪的着手。
第五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一方面提出通过重构章节体系、增加特定目的的要求、明确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数额较大”的规定、删除变造货币罪的规定等方式完善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另一方面提出一些对伪造货币罪认定的建议,通过强化对假币的危险状态属性的认识、深化鉴定人制度、允许行为人反证等途径解决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沿革及域外立法考察。文章按照时间发展的脉络对我国建国以来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变化作以梳理;介绍法国等国家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得出完善我国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启示。
第二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文章认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其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货币的真实性和货币币值的稳定性;假币是该罪的行为对象,用以描述行为的性质,具有对行为类型化的功能,犯罪对象是真币,是货币公共信用的载体;伪造货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方式的伪造行为又有不同的实行阶段;伪造货币罪的犯罪结果是对货币公共信用侵害的危险,这一危险结果是由假币这一客观现象表现出来的,假币是一种危险状态,从与行为的角度讲,假币是该罪的行为结果;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该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我国未规定该罪的目的要件,但特定目的为法益侵害的危险奠定了基础,特定目的应当是伪造货币罪必备的主观要素。
第三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文章探讨了伪造货币罪作为行为犯或危险犯的争论,明确了该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的属性;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说,即伪造的假币应当达到一般误认可能性的仿真程度;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范围应当先判断伪造行为本身能否制造出假币,再判断假币是否达到了以假乱真、使人误认的程度,危险状态的具体判断则要考虑伪造行为的属性、方法、实施阶段、犯罪对象和行为人的特定目的。
第四部分,伪造货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文章对认定伪造货币罪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错币、在我国不能兑换的外币、贵金属纪念币、数字人民币等非典型形态的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指出在认定假币半成品、废品等不完整状态的假币时应当以达到使人误认的程度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在计算假币数额时也要对不完整的假币和完整的假币做出区分;明确了对几种特殊的“伪造”行为的认定,即制造臆造币的行为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制造真伪拼凑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制造货币样板的行为是伪造货币罪的着手。
第五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一方面提出通过重构章节体系、增加特定目的的要求、明确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数额较大”的规定、删除变造货币罪的规定等方式完善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另一方面提出一些对伪造货币罪认定的建议,通过强化对假币的危险状态属性的认识、深化鉴定人制度、允许行为人反证等途径解决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