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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对信息的汇总与分类提出来更高的要求,以“长尾理论”为基础的移动应用平台因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得到迅速发展。较于传统开放平台,移动应用平台虽接近“信息储存空间”的定位,但在平台方是否实施新的上传行为、开发者是否以已盈利为目等方面存在不同,否能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需要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主体与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再分析。理清移动应用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逻辑顺序,准确定义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责任属性。根据移动应用平台采取的有别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及移动应用的技术复杂性,使得其对于通知的审核标准与责任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要求移动应用平台在处理人身权的通知时对于通知形式与审核要素与反通知方面都存在着与知识产权通知的住过不同。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移动应用平台兴起的背景,并分析由于开发成本低、维权难度大,寻求诉讼之外的维权方式成为当然选择;第二章主要通过三个主要理论的论述,指出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实质上属于归责事由,因此重新定位了移动应用平台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逻辑顺序;按照规则原则的要素分析移动应用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主体要求和主观状态得出的结论是在证明平台上的应用非自己开发的情况下,“开放接入”和“联合运营”商业模式下的移动应用平台为适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章章与第四章按照“通知-删除”的逻辑顺序,从通知主体、形式、内容、通知的审查、删除、反通知等方面详细论述了移动应用平台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的规则,得出的结论是移动应平台作为技术与专有权高度集中的平台,对于通知的审核要把握更高的要求,对于删除行为要更加慎重,但对于涉及人身权的通知要求,在形式要见与审核标准上要偏向于权利人的保护。以达到移动应用平台环境下平衡开发者、平台方与权利人的利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