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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市场经济需要计划调节的必要性,探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市场经济对计划法的时代要求,并就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提出了构想。 莫里斯·博恩斯坦说: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计划工作就是制定这种方案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指的是国家经济活动的方案。集中计划是以指令性计划为主要特征、以实物管理为主的直接计划,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实施。发展计划通常也简称计划,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所产生的新型计划,更加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从集中计划到发展计划是市场化取向的结果。长期以来,“计划与市场”一直是西方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迄今为止,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承认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和干预,应是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相结合。这两种调节方式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是共存的,缺一不可。在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和依据,指导各类调控杠杆运作,利用直接掌握的国家资源引导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一般是指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运作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等特征。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要克服市场缺陷,就离不开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市场需要计划,制定一个好的发展计划,是经济上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国情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计划调节,而且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竞争又必须规范和有序,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对市场竞争行为约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计划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在计划决策、协调、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带有全局性的法律体系。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里因计划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条例、决定、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相当一部分都带有当年计划体制的印记,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应该进行彻底清理。 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如何不妨碍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的前提下,保证经济顺利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国家计划调控,避免或减少经济周期性动荡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是政府直接启动的,运用行政权力建立和培育市场体系,控制经济活动。随着市场进程的推进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必须对政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防止权力市场。 计划法体系确立应考虑计划的时代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机制同以往相比,己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更具有宏观性、指导性、战略性和政策性。二是计划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三是计划对企业而言,大量的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质,是间接计划关系。四是计划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和中心环节,计划法在宏观调控法中应该占据重要地位,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法。 计划法律关系,是计划法律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参加者享有因计划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相对缩小,企业组织从总体上已不再是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计划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则因计划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划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与计划性质相一致。 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计划法,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计划指标体系,二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计划权限,三是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计划决策程序,四是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五是加大对违反计划法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