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减损规则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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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目前已被各国立法、判例所认可和接受。它要求合同非违约方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减损规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对减损规则的立法体现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91条,明确规定当合同守约方怠于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时,依据减损规则,守约方无权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由此倒逼守约方及时采取行动使损失免于扩大或得以减轻,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尽管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减损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以减损规则为裁判依据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总结减损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就减损规则的性质、法理依据、与相关民法制度的比较等理论问题进行介绍;着重探讨了减损义务的产生时间、减损措施合理性判断的标准以及非违约方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吸收借鉴比较法中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减损规则适用各方面的完善思考。本文研究发现,减损义务在性质上是“不真正义务”;减损义务始于守约方知晓或应知晓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况时,此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在减损措施合理性之确定上,宜应同时兼顾合理人标准、主观善意标准、合理经济标准三种因素;在不同的情况下,减损措施之适用也有所差异,主要有停止履行、接受新要约、解除合同和替代交易。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就守约方未履行减损义务致损害扩大部分和采取减损措施已避免的损失,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但守约方因减损义务所产生的的费用支出应由违约方承担。因减损行为产生的收益,也应当计入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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