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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公私合作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府改革措施,象征政府职能从公部门的朝向私部门移转的现象,展现出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动态关系。不过,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不仅需要在文化与观念上着手,更需要制度上的配合。我国八二年《宪法》公布至今也才三十余年,社会发展已经从经济性发展逐渐走向政治性发展;但是,相关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备,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尚未成熟,公私合作的实践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满足公私合作所应该具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颇值得深思。本论文分几个方向来探讨。第一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探讨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问题,而公私合作的产生,可以说是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结果。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产生,公部门执行行政任务在事实上与财政上已经被过度苛求;例如,因为承担过多的行政任务而产生大量的执行赤字;因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为国家财政拮据的冲击,以致公部门无法独立负担执行行政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公部门在执行其行政任务时已遭遇到重大困难,于是引入私部门的参与,将部分行政任务移转私部门,希望能以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模式。即是说明公私合作的方式。本论文将公私合作的模式分为五种,分别是法定模式、授权模式、委托模式、私法模式、特许模式,并说明在公私合作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角色,以及具体的合作模式。第三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考量。本论文从公私合作制度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私部门的参与问题、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与救济问题等。第四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公私合作并不代表公部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部门仍应该负责,不过负担何种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可以清楚地界定公部门在将行政任务私部门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归属,这又涉及《国家赔偿法》或《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的公物问题,相关国家赔偿责任该怎么界定?我国法律应该如何适用?第五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案例。主要是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公私合作的案例,并深入研究其所衍生的公私合作的问题。第六章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由于公私合作,现代公部门的角色逐渐从管制的、产出的,转变为担保的、合作的角色。但是,借由公私合作的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公部门就不负责该当的行政任务的執行,因为公私合作只代表公部门功能的转变;因此,当公私合作时,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范。第七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演进趋势。在“合作国家”理念促使下,公共建设的公私合做法律关系,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然而,依照现行法制的设计,此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其属性可以定性为行政合同。但是,此等合作合同往往涉及重大投资和公共利益,故将其置于政府采购法规范架构下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传统的行政合同理论似乎无法应付这种新衍生的问题。因此,“行政合作法”将是未来行政法的新亮点。最后是提出结论。鉴于公私合作之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论文建议在推行相关政策与建构相关制度时,必须确保以下事项可以实现:确保权利的保障、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