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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治思想兴起以来,法律保留原则便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课题,其旨在维持法律规范的效力,避免行政行为侵犯立法机关的权限,同时亦防范立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放任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确定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为了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效规范制约行政权,我们行政法学界,应认识到法律保留原则对规范制约行政权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借鉴国外成熟理论的基础上,抓紧对其本土化的研究,尤其要理清不同行政领域法律保留的范围和法律保留的程度。 鉴于此,本文将就法律保留的相关问题做一探讨,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共56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 前言 法律保留原则是19世纪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第二部分 理论篇 一、法律保留的概念和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才能活动,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合法地做成行政行为。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行政行为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为已足,尚须有法律之明文依据,故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之“法律”应不仅限于代议立法规定之规则,而且还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规则。 二、法律保留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 (一)民主原则 19世纪初,亦即早期君主立宪时期,民主要求逐渐升高,大陆法系相继开始了民主宪政运动和法治主义运动,要求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根本目标,即所谓的“权利至上”。为使人民的权利不恣意受君主的侵害,而要求对人民的自由、财产的干预,必须经议会同意的法律,始得为之。 (二)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国思想着眼于国家行为的法律方式,由于法治国主要目的在 于人权的保障,因此,要求以法治取代人治,避免君主和国家的行政 之态意侵害,则“法律的支配”便成为最佳的保障方式,而经由法律 支配发展出的法律保留原则,亦当为顺理成章。 (三)基本人权制度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作为必要权利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其中主 要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它要求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并且一一与法律保留或范围保留相应一一只能通过或者根据法律加 以限制。’ (四)“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如果说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以及基本人权制度构成了法律保留原则得以产生、发展的理性基础,那么“三权分立,权力利衡”原则的真正实现则构成了法律保留原则产生的政治基础。 三、法律保留的范围 〔一)法律保留范围的理论学说 1.侵害保留说 传统学说认为“法律保留”系指“侵害保留”而言,亦即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范围仅限于干预行政,仅在行政权侵害国民之权利自由或对于国民课予义务负担等不利益之情形,始须有法律根据,至于其他行政作用,则在不违反法律之范围之内,均得自由为之,无须有法律授权.此即所谓“侵害保留说”。‘ 2.全部保留说(全面保留说或称为完全全部保留说) 全部保留说,认为依据民主之原则,一切国家权力源出于人民全体,故代表人民之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切之行政行为,包括给付行政,有关其应给付之对象,给付要件以及给付额度与条件等重要事项,都应受此民主立法者意思之支配、引导与规范,因此,给付行政也须有法律为其依据。 3.社会保留说与本质保留说(“本质事项保留说”,“本质性理论”或“重要事项保留说”)[德l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年版,第107页.翁岳生:《行政法》(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2 “社会保留说”认为,不仅侵害行政领域,给付行政领域也要置于法律保留之下,以社会权的确保为目的所实施的生活保障行政也必须有法律根据。“本质保留说”认为关系到国民的自由、平等的重要行政作用或本质性事项必须有法律根据.欲将法律保留领域扩大到重要的给付行政领域,这是上述两种学说的共通观点. 4.权力保留说 “权力保留论”,即认为行政机关以权力性行为形式进行行政活动时,其内容无论是负担性,还是授益性的都需要法律根据(由于要求一切权力行政都需要法律依据,所以又被称为“全部保留说”)o 5.机关功能说 此说认为,重要事项说引起宪法上的讨论,’但并不能作为界限的标准,认为宜采取“符合之机关结构”之标准,傅使法律保留学说更加完备。此说又称为“功能结构取向的解释方法”。 6.评价 上述各学说各长短.法律保留原则的调整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它也并不可能扩大到所有的行政领域. (二)法律保留的具体领域 1.侵害行政 侵害行政(或称干预行政,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主体侵害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或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