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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提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理念,以澄清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一些误区。文章从少年犯罪主体因素出发,根据少年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及其犯罪成因,提出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理念,即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并依据这些原则,尝试将这些理念应用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当中,阐述了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应尽快出台一部少年法,建立统一、协调的少年案件处理机制,结束我国现在少年刑事司法散乱不一的局面,以切实的保护少年,教育改造少年犯罪人。本文的逻辑思路为: 少年犯罪主体因素——少年刑事司法之理念——根据理念评析我国实践,提出构建设想。 全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少年犯罪主体因素。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首先应考虑的问题便是其适用对象——少年。少年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犯罪成因。本节从标签理论出发,论述了少年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形成原因,指出少年具有可塑性和较大的可改造性。这为少年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及对少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打下理论基础。此外,由于少年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其独特的方式。 第二部分为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指导原则。由于少年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身心特点,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应遵循一些特殊理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早期防治原则及个别化处遇原则等。本节详细论述了这些指导原则,并结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及国外的一些规定,指出我国实际规定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规定的建议。 第三部分至第六部分是将构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理念应用到我国实践中去,提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构想。 第三部分提出出台一部少年法的构想。针对目前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散乱不一的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提出在我国出台一部少年法的构想。本节比较德国、日本等国的青少年立法,找出较适合我国情况的立法模式,并考虑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将行政范畴中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与司法范畴统一论述,指出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仅需要司法部门内部不断的探索、实践,还需要行政系统的全面改革。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少年法庭的构想。将少年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自从】899年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独立、统一的少年诉讼组织。本节从阐述少年法庭的发展历史出发,又横向考察了世界各国对诉讼专门组织的设计,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探索、试验,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的事实,提出我国的少年法庭可以是多层次的设计。 第.王i部分为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西方学者指出,法治的核心问题是程序问题,少年刑事实体法的运作离不开程序,由于少年具有的年龄特征和独特的犯罪成因,实现教育保护少年的立法目的,应该制定独特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本节并没有将少年司法程序全面的加以论述,而是选择了两个角度;一是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制度:二是审判阶段有关程序问题。 第六部分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制裁。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制度最大的不同就是表现在犯罪后果上。对少年犯罪的处遇,应采保护处分优先主义,以保护处分为原则,以刑罚处罚为例外。本文采保护处分、刑罚处罚二元论的观点,提出构建我国保护处分系统的设想。同时,评价了我国的少年刑罚方法。我国现在除了将少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分开关押之外,对少年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方法与成年犯罪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许多刑罚方法,如罚金刑、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并不适用于少年犯罪人,监禁刑的设计也没有针对性,这都不利于对少年的教育改造。本节从考察我国刑罚方法中的弊端出发,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少年刑罚处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