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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语言不同和文化差异会导致翻译损失。尤其是书面翻译,由于脱离情境、跨越时空,损失就格外明显。无论文本属于何种类型,都难避免。此种情况下,如何利用翻译补偿这一手段尽可能减少损失、再现原文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古人因不知语言的本质,对语言盲目崇拜,故在翻译中几乎不涉及补偿问题,其中又以经书的翻译为甚。随着人们对语言认识的不断深入,翻译研究的视觉也慢慢从源语转向目的语,并转向文化层面,此时发现翻译中的损失非常普遍。到20世纪末,人们逐渐感觉到补偿研究的重要性,并予以关注。虽然该领域的研究数量和研究成果均不如其他翻译领域丰富,但是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鉴于补偿研究对翻译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价值,本文将对翻译中的损失和补偿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尝试着将其在一般领域的研究成果引入到法律翻译这一特殊领域,希望能对法律翻译的实践有所帮助,相信这也是对该领域已有众多理论的一点补充。由于法律语言客观、严谨和保守的文体特点以及追求精准的翻译目标,法律翻译历来被认为是对译者要求最为苛刻的一类翻译,甚至被认为仅仅是原语代码的一种转换,故严格生硬的字面翻译很长时间以来被人们奉为黄金法则。然而,随着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翻译开始被视为是一种跨文化的交际现象,是一个由译者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译者在既定的框架内进行主动决策和补偿损失的过程。由于中英法律语言的不同以及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尤其是法律体系的不一致,字面翻译渐渐显示出不足,比如字面翻译很多时候并不能真正达到准确交流信息的目的并且译文的可读性非常差。如果不主动将潜在的损失降到最低点,那就违背了法律翻译追求最大程度的精确这一原则,且译文的质量和可信度就非常值得怀疑。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翻译的译者应当有意识地将补偿思维作为一种常规思维贯穿在整个翻译过程的始终,以统筹整个翻译活动;并且在翻译的微观层面能够对可能出现的损失积极地采取补偿手段,以真正地提高译文质量和可读性,达到有效法律交流这一目的。而补偿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反过来也势必有益于补偿研究在文学翻译外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现分述如下: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中国法律翻译的现状和研究情况,然后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正文部分由六章构成:第一章简要描述了翻译对等,并通过引用中外不同译者或翻译理论家对翻译对等的观点来说明翻译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等,翻译中处处存在损失的情况。最后,通过与“可译”和“不可译”这对概念的比较,对“损失”进行了界定。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翻译补偿的机理。首先讨论了补偿概念的定义。其次从不同语言在人类生活、逻辑思维、语言功能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同构现象这一角度讨论了补偿的可能性。最后说明进行补偿的前提是存在损失,并从语言不同、文化差异和信息传递过程的非理想化三方面分析了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三章探讨了将补偿理论应用到法律翻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文通过回顾补偿在一般领域的研究成果及其在法学这一特殊领域的研究情况,表明补偿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翻译策略,更是一种普遍的思维模式,因此可以将其应用到法律翻译。同时分析了翻译对等在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信息对等(意义对等和风格对等),并就法律翻译中追求精准和缺少对等结构的这一矛盾现象进行分析,说明法律翻译的译者有必要积极采取补偿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第四章在中英比较和对比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法律翻译中不同层面的具体补偿情况。在语言层面上,主要从词汇、语法、句法上进行详细论述。在非语言层面上,主要从法律文化对法律翻译的影响上进行论述。第五章主要列举了法律翻译中几种比较常见的补偿策略。在语言层面,笔者认为应该主要采纳归化的补偿策略,如转化、增益、省略和重复,以真正做到忠实原文,并提高译文的可读性。在文化层面,笔者认为应该主要采纳异化的补偿策略,如阐释、音译或字面翻译加注,以保持原文的文化信息,达到相互交流和相互学习的目的。结论部分笔者认为,虽然中英法律语言的不同和中外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尤其是法律体系的不一致)在翻译中会导致对等结构的乏缺,并必然会导致翻译损失,但可以通过补偿的方法将损失降到可接受的范围,最大程度地达到与原文在意义和风格上的对等。法律翻译博大精深,要求译者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语言能力和翻译技能。本文仅是笔者的绵薄之力,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法律翻译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帮助。也希望本文能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律翻译的补偿研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