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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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行政犯罪也在不断增加,其横跨刑法与行政法两个法领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处理难度。一些重大案件如近年来发生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等,其处理结果引起人民大众的广泛热议,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非个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行政犯案件时,往往过度依赖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忽视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机械地适用法律,混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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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行政犯罪也在不断增加,其横跨刑法与行政法两个法领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处理难度。一些重大案件如近年来发生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等,其处理结果引起人民大众的广泛热议,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非个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行政犯案件时,往往过度依赖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忽视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机械地适用法律,混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进而忽视了刑法自身存在的价值。有时甚至直接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扩大了行政犯成立的范围,造成刑罚权的扩张,违背了谦抑性的要求。这使得司法判决与公众的社会认知出现了冲突,以至于公众质疑司法权威。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犯认定要坚守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阐述,在我国行政犯作为一个外来物,不能忽视对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犯的分析,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犯主要借鉴日本的行政犯理论。然后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学者观点,确定行政犯指的是行政犯罪,不包括行政不法行为,明确行政犯的范围;其次分析行政犯所独有的特征,分别是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相比刑事犯具有较弱的社会伦理性以及责任承担的双重性,并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明晰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最后分析了行政犯存在的意义,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介绍行政犯带来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假药案以及交通肇事案这些特殊案例,可以发现实践中行政犯认定的困境主要有:过度依附行政法规定的概念、混淆了行政利益与刑法法益、缺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以及绝对采纳前置行政认定结论。接着,从刑法解释技巧适用不当、忽视刑法与行政法规范保护目的之不同、犯罪构成理解不透彻以及法官独立审查权的缺失四个方面剖析出现这些困境的原因。为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先从理论上对行政犯违法性进行必要研究,只有做好基础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司法人员应对行政犯的处理,维护好个案公正和社会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法律权威。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首先,介绍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概述。行政违法在德国指的是秩序违反行为。在我国行政违法主要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区分。其中以第一种来区分行政违法行为更为全面。接着从德日理论和我国犯罪构成中分析刑事违法,在德日理论中,刑事违法处于犯罪成立三阶层中的第二阶层;而在我国它是犯罪特征中的一个。随后,阐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存在“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分。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我国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更加合理。最后,介绍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分,存在“量的差异说”“质的差异说”及“质量区别混合说”,对理论争议进行了整理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基础、立法实践分析以及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保护的目的、惩罚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提倡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质量区别混合说”。第四部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上的分析,提出了坚持行政犯违法性独立判断的具体路径。其一,行政犯与行政违法存在质的不同,坚持以法益为根本指导。首先,法益指导概念解释。在认定行政犯的过程中,刑法与行政法上对于同一概念存在不同解释,这与法秩序的统一并不矛盾;在对相关概念解释时,要尊崇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保护的目的;而且解释也要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在适用的时候不能与人民大众的法情感相偏离,限制行政犯的入罪范围,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行政犯,这也正是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其次,指导犯罪认定,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与行政法规范保护的行政利益不同;其二,如果两者的法益具有一致性,需要从量上进行判断,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限制。最后,行政犯罪的认定要以行政认定为参考。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违法判断的前置程序,刑事程序是独立进行的,并不将行政认定作为必须的前置程序,法官需要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独立判断。此外,法官对已存在的行政认定需要进行独立审查。已作出的行政认定对法官没有拘束力,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独立审查。法官要选择性适用,不能一刀切全盘吸收、绝对依赖行政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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