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犯违法性的独立判断

来源 :河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pworl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行政犯罪也在不断增加,其横跨刑法与行政法两个法领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处理难度。一些重大案件如近年来发生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等,其处理结果引起人民大众的广泛热议,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非个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行政犯案件时,往往过度依赖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忽视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机械地适用法律,混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进而忽视了刑法自身存在的价值。有时甚至直接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扩大了行政犯成立的范围,造成刑罚权的扩张,违背了谦抑性的要求。这使得司法判决与公众的社会认知出现了冲突,以至于公众质疑司法权威。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犯认定要坚守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阐述,在我国行政犯作为一个外来物,不能忽视对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犯的分析,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犯主要借鉴日本的行政犯理论。然后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学者观点,确定行政犯指的是行政犯罪,不包括行政不法行为,明确行政犯的范围;其次分析行政犯所独有的特征,分别是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相比刑事犯具有较弱的社会伦理性以及责任承担的双重性,并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明晰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最后分析了行政犯存在的意义,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介绍行政犯带来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假药案以及交通肇事案这些特殊案例,可以发现实践中行政犯认定的困境主要有:过度依附行政法规定的概念、混淆了行政利益与刑法法益、缺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以及绝对采纳前置行政认定结论。接着,从刑法解释技巧适用不当、忽视刑法与行政法规范保护目的之不同、犯罪构成理解不透彻以及法官独立审查权的缺失四个方面剖析出现这些困境的原因。为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先从理论上对行政犯违法性进行必要研究,只有做好基础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司法人员应对行政犯的处理,维护好个案公正和社会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法律权威。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首先,介绍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概述。行政违法在德国指的是秩序违反行为。在我国行政违法主要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区分。其中以第一种来区分行政违法行为更为全面。接着从德日理论和我国犯罪构成中分析刑事违法,在德日理论中,刑事违法处于犯罪成立三阶层中的第二阶层;而在我国它是犯罪特征中的一个。随后,阐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存在“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分。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我国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更加合理。最后,介绍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分,存在“量的差异说”“质的差异说”及“质量区别混合说”,对理论争议进行了整理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基础、立法实践分析以及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保护的目的、惩罚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提倡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质量区别混合说”。第四部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上的分析,提出了坚持行政犯违法性独立判断的具体路径。其一,行政犯与行政违法存在质的不同,坚持以法益为根本指导。首先,法益指导概念解释。在认定行政犯的过程中,刑法与行政法上对于同一概念存在不同解释,这与法秩序的统一并不矛盾;在对相关概念解释时,要尊崇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保护的目的;而且解释也要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在适用的时候不能与人民大众的法情感相偏离,限制行政犯的入罪范围,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行政犯,这也正是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其次,指导犯罪认定,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与行政法规范保护的行政利益不同;其二,如果两者的法益具有一致性,需要从量上进行判断,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限制。最后,行政犯罪的认定要以行政认定为参考。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违法判断的前置程序,刑事程序是独立进行的,并不将行政认定作为必须的前置程序,法官需要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独立判断。此外,法官对已存在的行政认定需要进行独立审查。已作出的行政认定对法官没有拘束力,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独立审查。法官要选择性适用,不能一刀切全盘吸收、绝对依赖行政认定结果。
其他文献
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算法是近期法学界尤为关注的话题。而这些话题之所以会引起法学界的兴趣,主要是因为其在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潜在风险是并存的。这使得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不得不对其应用保持警惕。当前伴随着智慧城市、智慧警务、智慧检务、智慧司法等如火如荼的开发脚步,智能科技在行政领域内的应用也正在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尤其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表现的更为明显。行政法学领域内对于自动化行政的研究仍然比较
学位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既体现在常态化的监察工作中,又在特殊情况下彰显充分。在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这场大考中,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作为,各级监察机关秉持依法、有限、有为原则,共同保证了抗疫战斗的伟大胜利。时下,抗击新冠疫情已从“战时状态”转为“常态化防疫状态”,梳理并分析新冠疫情防控中监察职责的履行状况,对深化国家监察体
学位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独有的“套路贷”犯罪,其并不是代指某单一的刑法罪名,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模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作为其虚假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多样违法犯罪手段去实现。为了更精准地严惩“套路贷”相关违法犯罪分子,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
学位
立足于当下社会失信治理的难题,信用惩戒应运而生。行政性信用惩戒作为信用惩戒的核心机制之一备受瞩目。作为政府的新型监管工具,行政性信用惩戒在实践中成绩斐然,但是也逐渐暴露出合法性不足、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法律规制,行政性信用惩戒的滥用将产生“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后果,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因而将其纳入行政法学角度下探讨十分迫切且必要。本文立足于行政性信用惩戒的理
学位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法典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范,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体现,为行政权在私域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因意思自治原则属于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据民法典中行政法规范作出行政行为也应受到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不可肆意扩张。
学位
自1997刑法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罪的具体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医疗事故罪的基本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评析和医疗事故罪立法规定简单所引发的问题。明确了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只有严重
学位
户外自主性运动区域能够发挥幼儿的主体作用,使幼儿获得积极有益的全面发展。幼儿园应打造开放、融合、多元的户外游戏场地,为幼儿的自主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环境创设时,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设置可灵活组合、动静交替的运动区域,营造自主活动氛围;科学投放具有安全性、生活性、挑战性、层次性、开放性的低结构运动材料,支持幼儿自主运动;合理设置材料标记,建立科学收纳规则,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整理习惯。
期刊
人体捐献是自然人行使其身体权,支配其身体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捐献人有权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人体捐献自己决定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人体捐献撤销权,为规范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对人体捐献撤销权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因此本文从人体捐献撤销权的性质、人体捐献撤销权的规范依据、人体捐献撤销权的主体和人体捐献撤销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四个方面对人体捐献撤销权的基础
学位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在对性骚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赋予了用人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防治义务。由于立法只原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防治措施,给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正确、全面履行带来不便。因此,从法理上明确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性质,探寻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根源,细化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
学位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境外黑社会组织逐渐向内陆渗透,我国有组织犯罪得以死灰复燃。往后,针对日益增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陆续开展了“严打”“打黑除恶”“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每次专项斗争都力图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对犯罪组织进行围堵打击,但每每风头过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却如同顽强的野草般“春风吹又生”。实则,大部分犯罪组织背后往往依靠着拥有强大权力的腐败官员,使其在国家的重拳出击之下得以夹缝生存。但是,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