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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利、快捷的行政内部救济制度,具有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的功能。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滥觞,其丰富的法学研究以及具体的实践运作是一笔珍贵的遗产,值得我们当代人慎重对待。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起源于北洋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分别于1914年和1930年颁布施行的两部诉愿法。北洋政府存在时期短,诉愿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国内尚没有足够的施行的理论基础和民众基础,且该法律本身也不成熟,存在缺陷。北洋政府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在继承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基础上于民国十九年(即1930年)3月24日颁布了新的《诉愿法》。该法不仅借鉴了世界上首部制定诉愿法的日本1890年诉愿法的优秀成果,并且逐步实现了本土化,加上有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施行的经验,诉愿制度在当时发挥了较好的保障民权,监督行政权行使的作用。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制定了相关配套实施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同年颁布的《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诉愿审理委员会规则》,行政法院还颁布了相应的行政判例汇编。此外,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制度中,行政争议案件解决的模式是:诉愿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并且是两级诉愿制度,即要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经过诉愿、再诉愿两级程序。与此同时,全国又只在首都设立一个行政法院,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基于交通不便,级别过高等各种限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非常少。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主要是由行政诉愿制度来承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愿制度是当今台湾诉愿制度的前身,也是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本文除绪论处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近代诉愿法学的发展概况、诉愿的概念和特征、诉愿的功能以及诉愿法的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的制度背景。本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愿法的沿革,阐述了自北洋政府时期以来诉愿法从无到有的一个发展过程。二是描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包括诉愿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以及二者的异同。第三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愿制度的基本内容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分别介绍了诉愿的管辖、当事人、诉愿审查及诉愿决定、诉愿送达与期间等内容。在介绍过程中,并非只是进行简单的资料罗列,而是综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行政法院的判例要旨,当时的行政法学者的观点,以及自己的理解评价几个方面的因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了的阐述。第四部分,从行政法院判例统计情况和具体案例分析两个角度对民国南京政府诉愿制度的推行做出介绍。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行政法院的判例进行法律研究,试图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而对民国南京政府诉愿制度的实施状况有所了解。最后,总结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制度的特点,得出结论,并简要分析这些特点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作用。全文结论:(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愿制度已从刚开始被社会所不了解走向了开始获得社会大众认同。(2)实行行政判例制度,当代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上普遍采用行政判例制度以应对行政权行使的特殊性,及解决争议的灵活性;(3)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级诉愿以后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更加符合司法最终审查原则;(4)采用诉愿审理委员会制度,并赋予其较大的职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机制的公正性问题;(5)诉愿中适用言词辩论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上做到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