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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契约法的支配性原则,有内在与外在两种原因。前者是指诚实信用自身一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本质,及其能够促进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后者是指深刻的社会、思想以及法哲学原因。诚实信用成为现代契约法的支配性原则,其不仅在理论上推进了契约法,且在制度上对契约法的推进亦颇为深刻。本文在呈现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法的推进作用之余,就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有关规定给予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约四万字,有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引言: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我国法学界也分别从历史、实证、比较等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上述研究成果虽然深化了我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但是对于诚实信用的研究大多基于整个民法规范的基础上,本文侧重于从契约法演进的角度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的作用。正文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的演进。契约法的演进主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的,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对此给予佐证: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法的影响;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法影响的原因。第二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法理论的推进。古典契约法理论向现代契约法理论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譬如,契约法由意思自治至上转变为诚实信用是支配性原则,契约的成立由同意主义转为适当时候的强制主义,契约的责任由契约的权利义务为唯一的入口变为由诚实信用直接产生义务与责任,契约的解释由唯意思主义变为契约的诚实信用解释等。第三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法的制度的推进。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契约法中都承认了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原则地位,并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契约法的一些具体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而言,其一,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三个具体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以及信赖利益原则;其二,由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产生的契约的内容与责任。譬如,先契约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与责任以及合同履行终结的后合同义务与责任;其三,由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条款进行限制。譬如,对不公平条款、标准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以及默示条款的规定;其四,契约的诚实信用的解释。具体为合理性解释、习惯性解释等。第四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制度的分析,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在借鉴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及完善的建议。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