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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是指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我国虽然已经不断重申宪法权威的重要性,但更多是一一种理念性的宣誓,宪法权威并没有在我国真正树立起来,因此需要对已经具有宪法的国家的宪法权威的来源进行探究。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之一,宪政传统渊源流长。可以说,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英国的宪法一定是有权威的。但英国宪法是由数百年的历史渐积而形成的,不是被囊括在一个成文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形式的宪法惯例中。因此,很难对英国宪法进行总结、归纳、解释,其宪法权威形成的原因也很难把握。总体来看,“传统、主权者的命令、权利”是英国宪法权威的最主要来源,“传统”是英国宪法权威的习惯法、普通法来源,“主权者的命令”是英国宪法权威的政治来源,“权利”是英国宪法权威的民意来源。这三种来源之间,虽然各自有其独特的生成过程,但并不是彼此分离,相互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首先,在传统上,英国不仅有悠久的宪政传统、王在法下等政治传统,英国公民自由还有着追求权利、自由的传统,这些传统对于“主权者的命令、权利”这两种宪法权威的来源,都有着重要影响。同时,英国的当今主权者——议会,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对其他两种来源有着重要的积极与消极的影响。最后,“权利”作为英国宪法权威的民意来源,其地位也逐渐提升,主要表现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障。以“传统、主权者的命令、权利”,这三种视角,对英国宪法权威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多角度的探究,并对三种来源之间的复杂联系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也许会得出对我国树立宪法权威一些有价值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