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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权利人不明或者虽然权利人明确,但无法取得联系以洽商著作权授权利用事宜的作品。在无法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潜在使用者在面对此类作品时,只能选择放弃使用或者冒险侵权使用,而这都不利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与传播。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更新,美国、欧盟等国对孤儿作品的利用困境更是表示出极大的关注,并开始寻求立法和实践上的解决方案。相反,国内学者和相关产业界对孤儿作品问题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立法上的规范仍是空白。尽管“孤儿作品”一词源于美国对此问题的讨论,我国并无这一术语,但孤儿作品在我国客观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对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孤儿作品问题的概述。本章在对孤儿作品进行定义之后,确定了受利用的孤儿作品范围。本文认为,受利用的孤儿作品范围包括权利人明确但下落不明的作品,但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在对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后,指出版权信息不足及网络数字化的发展是孤儿作品产生的外在原因,而各国法律对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接受则是孤儿作品产生的根本原因。此后,本章从直观的数据出发,讨论了解决孤儿作品利用困境,推动孤儿作品公共获取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孤儿作品现状,以厘清现行立法对孤儿作品利用规范的不足。基于孤儿作品在我国客观存在的事实,本章先明确了问题探讨的必要性。在对与孤儿作品相关的立法现状进行检讨后,提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范围远小于孤儿作品,且现行规范所确立的行权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并不属于孤儿作品的范畴。本章还考察了此前实行过的著作权“报酬转递”机制,认为该机制也并不能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难题。第三章对国外及国内其他法域孤儿作品利用方案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各个利用方案的异同点,以期对我国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选择提供借鉴。各个方案均强调经过“合理勤勉”搜寻确定作品的“孤儿”状态是利用的前提,而对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则是利用的经济条件。但是,各方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立法模式上又存在差异。第四章我国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选择。在对孤儿作品的合法利用方式、利用原则以及其他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后,本章结合前述国家和地区孤儿作品利用方案以及我国著作权管理的实际,提出我国孤儿作品利用的具体方案。本章建议除了现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之外,还需引入孤儿作品的法定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