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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早起源于阿拉伯人在中世纪形成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之后在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确立了这一合伙形态。根据外国立法对隐名合伙制度的定义以及总结我国学者对隐名合伙的理解,可以把隐名合伙概况为: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双方当事人一方通过另一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利益的合伙形态。其中出资一方作为隐名合伙人,在出资同时即将其出资划入出名合经营者名下,由经营者支配,自己却不参与经营管理,且出资一方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本文通过对隐名合伙制度的论述,并运用比较法的手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同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地区所明确的隐名合伙制度进行剖析和借鉴,以及对于隐名合伙与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和梳理,从各方面论述了隐名合伙的制度,将其特征显现出来,然后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借鉴。并详细论述隐名合伙相关法律关系的效力以及效力认定的原则。最后对于我国目前有关隐名合伙相关立法缺失的现状,对今后我国就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导言,指出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的隐名合伙现象以及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作用,同时指出审判活动中判决标准不相统一的现状,阐明了解决隐名合伙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隐名合伙的概念,通过论述隐名合伙的起源、发展的历史以及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以及与其他近似概念的比较等,介绍了大陆法系隐名合伙的性质和特征。第二章通过对各国法律的比较,结合中国国情总结了隐名合伙存在的各种关系的效力的认定原则,从主体资格、内部效力以及外部效力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阐述了认定隐名合伙效力应遵循的价值理念。第三章对立法现状、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模式进行简单论述,期待隐名合伙能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明确立法,使隐名合伙制度在我国能得到正式的确立。第三部分为结语,再次阐述了隐名合伙在我国存在的必然性,隐名合伙的作用,以及认定隐名合伙各方面效力的重要性,并再次点名本文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