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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依法治税逐渐成为新时期治税的主导思想,这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税收法治化的必然结果。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反映了税收从法制化到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也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而提出的。法治的基础是民主,其核心是限权;而法制更强调法律制度本身以及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因此,法治建设比之于法制建设,有着更为深刻的思想内涵和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税与法密不可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税收问题,实质上反映出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而这些单纯依靠税收法制建设是难以解决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税收做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必须与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助推器。本文以税收法治原则为指导,从分析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途径。为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更加科学、公平、效率,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从法的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上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全文共分四大部分。在绪论中,着重研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同时,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提出在税收领域进行法治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体制部分,指出研究税收立法问题的核心是设计科学民主的立法体制。在行政执法部分,着重指出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最根本的要求。在税收司法部分,首先对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观点中的某些内容提出质疑,指出税收司法的主要任务在于:既要防止纳税人犯法,又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介绍如下:一、 绪论 (一)法治与法制。理解法治的关键是将法治与法制相区别。法制社会古已有之,而法治社会则是近代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发展的产物。法制,从静态的角度讲,是指一国法律制度之总和。<WP=3>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它是任何国家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从动态的角度讲,法制是指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法治,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其复杂性在于,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也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状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重视法制建设是不完整的,要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仅仅依靠税收法制建设也是片面的。(二)法治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原则;3、 权力合理分工及制约原则;4、 保障权力和自由原则;5、 平等原则。(三)税收法治的原则1、 税收法定原则;2、 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司法裁定权合理分工并相互制约的原则;3、 依法行政的原则;4、 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现实的困难和方向一是行政权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约束监督不足;二是税收法律意识淡薄;三是税收立法滞后和税收管理手段落后。 二、税收立法体制研究。本部分在现状分析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立法权在横向上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专属且不可授出,以及税收立法权在纵向上的划分所应遵循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横向税收立法体制是规定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可分为单一模式、复合模式和制衡模式。我国属单一模式。目前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构成了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存在很多弊端,为此,强调税收立法权集中<WP=4>在国家权力机关且不可授出。 (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纵向税收立法体制是规定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税收立法权的制度。纵向税收立法体制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多数单一制国家实行的集权模式,另一种是联邦制国家实行的分权模式。我国纵向税收立法体制应属于集权式,但现状是税收立法权名义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地方政府却以不同方式强化自己对财政资源的支配权,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还造成滥收滥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及地方间的划分,实质上是利益、资源的分配与责任的确定。因此,必须按照既合乎经济规律又符合政治原则的标准来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才能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1、税收立法权的分割主要应受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约。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考虑到各税种的性质、特点和功能。3、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保证中央财政的主导性。 三、 税收行政执法研究。当前税收行政执法还不能很好做到依法行政、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收执法权所受约束不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税收行政执法的最根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1、 合法性原则的涵义2、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三)当前税收执法问题的客观表现 (四)响税收行政执法的相关因素 (五)改进税收行政执法的思路和措施四、税收司法研究。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