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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政府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很多原来被学界忽视的政府活动领域,也逐步被纳入学术研究的范畴。行政会议法制是我国政府法制的组成部分,本应得到相应的研究。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有人提出了行政会议法制的命题,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但此后的十几年来,行政会议法制问题一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行政会议法制的研究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进而,行政会议法制实践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缺乏实际效果。事实上,行政会议法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应当得到相应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会议与其他学科研究行政会议,在概念、目的、方法等方面,必须相互区别。
在此前提下,从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会议法制包括如下内容。首先,行政会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应当明确界定。政府会议概念本身具有依附性,不同性质的政府会议内容决定了会议本身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目的。行政法学上应当研究的行政会议只是政府会议中的一部分,是旨在形成外部行政行为而举行的政府会议。行政法上的行政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行政会议的行政性和法定性特征,保障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行政会议法制的基本范畴及其应当融入的行政法治精神应当阐述清晰。行政会议法制不仅仅指的是有关行政会议的规范性法律制度,行政会议法制当中可以而且应当融入行政法治精神。研究行政会议法制的目的是重构现有的行政会议规则,融入行政法治理念,使行政会议规则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行政会议保障外部行政行为形成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的作用。行政会议法制当中应当融入的行政法治精神包括,基础性的行政法治和行政过程理念以及程序性的行政民主、正当程序和行政公开理念。在具体重构行政会议法制的规则内容时,必须根据具体规则特殊性,平衡行政性的行政秩序、行政效能(效率、精简、灵活)价值理念与法治性的行政法治价值理念的作用。再次,行政会议法制的完善必须以行政会议法制的现有发展状况为基础。国内外有关行政会议法制的内容往往不是直接与行政法学研究行政会议的视角相一致的。必须对具有广泛性的国外会议议事规则、美国政府会议公开规则、我国政府会议规则现状等内容加以甄别,评述其中优劣,并梳理其与行政会议法制的关系。最后,行政会议法制完善内容包括,形成行政会议的相关规则和分析行政会议规则的法律形式。行政会议的规则有,行政会议的外部规则、现场规则、责任监督与追究规则等。在法律形式问题上,初步探讨了行政会议法制应当具有的法律形式问题。
在此前提下,从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会议法制包括如下内容。首先,行政会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应当明确界定。政府会议概念本身具有依附性,不同性质的政府会议内容决定了会议本身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目的。行政法学上应当研究的行政会议只是政府会议中的一部分,是旨在形成外部行政行为而举行的政府会议。行政法上的行政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行政会议的行政性和法定性特征,保障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行政会议法制的基本范畴及其应当融入的行政法治精神应当阐述清晰。行政会议法制不仅仅指的是有关行政会议的规范性法律制度,行政会议法制当中可以而且应当融入行政法治精神。研究行政会议法制的目的是重构现有的行政会议规则,融入行政法治理念,使行政会议规则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行政会议保障外部行政行为形成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的作用。行政会议法制当中应当融入的行政法治精神包括,基础性的行政法治和行政过程理念以及程序性的行政民主、正当程序和行政公开理念。在具体重构行政会议法制的规则内容时,必须根据具体规则特殊性,平衡行政性的行政秩序、行政效能(效率、精简、灵活)价值理念与法治性的行政法治价值理念的作用。再次,行政会议法制的完善必须以行政会议法制的现有发展状况为基础。国内外有关行政会议法制的内容往往不是直接与行政法学研究行政会议的视角相一致的。必须对具有广泛性的国外会议议事规则、美国政府会议公开规则、我国政府会议规则现状等内容加以甄别,评述其中优劣,并梳理其与行政会议法制的关系。最后,行政会议法制完善内容包括,形成行政会议的相关规则和分析行政会议规则的法律形式。行政会议的规则有,行政会议的外部规则、现场规则、责任监督与追究规则等。在法律形式问题上,初步探讨了行政会议法制应当具有的法律形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