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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信息革命直接导致了商业领域的电子化、商业市场的网络化和商业交易的自动化,导致了网络商务的迅速发展。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结合后被引入到了网络经济和金融活动中,一些国际企业集团为保护其在网络经济中的先发优势和投资回报,开始就商业方法提出专利申请,寻求专利法的保护。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州街银行(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率先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并确立了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其他地区及国家在美国的影响下相继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商业方法专利发展了数十年之际,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Bilsik案的判决否决了1998年州街银行案所产生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产生了新的审查规则。美国各界对于新审查方法的利弊争议颇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要求亦发生了改变。这一形势下,研究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的转变及中美两国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上的差异意义重大。我国可藉由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经验来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规定。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导言部分将介绍写作的背景、目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业方法专利相关问题。首先对商业方法及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作重点阐述。其次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商业方法专利状况,分析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发展的态势。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介绍美国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问题。首先分析“方法”专利适格性争议的重要判例,解析方法专利适格性要求。其次分析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确认的判例,阐述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要求。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介绍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相关问题。美国在确认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时产生了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具体、有用、且有形结果”测试,而2008年Bilski案产生了新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机器或转换”测试。通过对比研究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具体、有用、且有形结果”测试及“机器或转换”测试,重点分析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的转变。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对比研究,解析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转变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通过案例的方式介绍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状况。其次通过对比研究中美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区别,阐述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新变化对于我国的借鉴。结语部分阐述了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的转变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