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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让食品卫生退出历史舞台,食品安全成为国人熟悉的字眼。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早已有之,它是政府对社会的郑重承诺,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无可厚非,但是食品安全监管者因各种原因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间接为生产者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提供了便利。要从源头上遏制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只有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让食品安全监管者心有敬畏,才能够助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的梳理对于理论、实践和今后的立法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明确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之后,正式界定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并按其主体分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法律责任和食品安全监管者个人的法律责任。之所以对食品安全监管者克以法律责任,是因为法律“自然公正”的追求和现代社会法律变革理想模式中“回应型”法律秩序的要求。有权必有责,现行的众多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享有法律赋予其包括检查权、监测权等诸多权力的同时,应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西方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职责科学明确,监管责任由法律直接设定并运用司法手段确保其行政职责的履行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法律责任立法却存在重授权、轻责任,责任形式单一和多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因此,融合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职能,健全法制体系势在必行。另外,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纵使因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失职或渎职造成损失,其对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信赖却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家赔偿。因此,应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国家赔偿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和食品安全监管者个人之间是整体和个体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者是监管职权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没有责任的约束,放任其执法,很可能让其手中握有的实权成为侵害百姓的利器,所以应设置全面的法律责任,从传统的行政责任、渎职罪等刑事责任到尚无的经济赔偿责任,从现有的法律责任规定出发,发现其中的立法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学界对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多从行政责任着手,或是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未从一个综合的角度梳理其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本文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三个方面全面梳理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以期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